云南环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环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502执326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环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阿拉乡七家村**。
法定代表人:章燕,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63153764P
委托代理人:刘鑫玉,云南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3月4日生,汉族,保山市隆阳区人,从事建筑业,,住隆阳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云南环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作出(2018)云0502民初49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原告云南环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程预付款4.9万元。”以上裁判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至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向被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须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
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期房、不动产登记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宇
审判员 聂江涛
审判员 陈辅汕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添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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