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冠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安泰鸿业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冠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民终102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安泰鸿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道德和社区德胜中路13号万科金域滨江广场18栋3005房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071925078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九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冠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滘国际财富中心6号楼(天玑国际大厦)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X3WMX8C。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安泰鸿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冠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祥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6民初3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案涉《佛山市顺德区杏坛右滩厂房租赁合同》约定冠祥公司不得擅自拆除厂内建筑物,鸿业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显示案涉租赁物现状与冠祥公司租赁前存在较大差异,鸿业公司在一审期间已经申请对案涉租赁物受损面积以及重建价格进行评估,一审法院未予准许导致本案的主要事实未能**,故本案应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本案因二审期间的新证据而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6民初35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安泰鸿业贸易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854.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卢 海 审 判 员  翁丰好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