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达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甘肃达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沧州铭拓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602民初4547号
原告:甘肃达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沧州铭拓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甘肃达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铭拓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甘肃达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达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达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甘肃达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昌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魏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