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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甘0602民初11061号
原告:***享磨坊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武威工业园区金山南路。
法定代表人:周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某,系甘肃开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达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永昌镇武威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园纬九路5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系该公司副经理。
原告***享磨坊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享食品公司)与被告甘肃达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云科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佳享食品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佳享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某和达云科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佳享食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达云科技公司退还工程款5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6%计算,自2019年6月30日至2019年9月6日利息6800元,2019年9月7日至本金全部清偿之日的利息利随本清);2、判令达云科技公司赔偿土建工程拆卸费用及污水拉运损失共计93018元;3、本案诉讼费由达云科技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16日,佳享食品公司与达云科技公司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约定达云科技公司为佳享食品公司承建污水处理系统,工程总造价为固定价150000元。合同签订后,佳享食品公司按合同约定先后两次向达云科技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100000元。2018年10月,达云科技公司建成的污水处理系统完工并进入调试阶段,但因其配套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污水经处理站处理后废水不达标,未通过竣工验收。佳享食品公司先后被武威工业园区安环部约谈,被武威市生态环境局凉州分局要求整改并对生产废水作拉运处理。为此,双方于2019年5月8日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解除了双方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并约定达云科技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前拆除所有设备并向佳享食品公司退还工程款50000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向佳享食品公司退还剩余工程款50000元。后达云科技公司向佳享食品公司退还工程款50000元,下欠50000元至今未付。佳享食品公司为拆除该污水处理系统土建工程部分而支出材料及施工费28118元,为拉运处理污水而支出运费64900元。佳享食品公司认为因达云科技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佳享食品公司重大经济损失,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达云科技公司辩称,双方签订合同后解除合同属实。现我公司愿意退还工程款50000元并承担一定的利息,但月利率6%过高,我公司只承担月利率2%的利息。对于佳享食品公司提出赔偿工程拆卸费及污水拉运费的诉讼请求,由于工程建设合同解除后,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且约定佳享食品公司修建的设备间由其负责拆除,所以我公司对工程拆卸费及污水拉运费不予赔偿。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8年3月16日,佳享食品公司与达云科技公司签订***享磨坊食品有限公司污水处理项目工程建设合同,合同约定由达云科技公司承建佳享食品公司每日10立方米的污水处理系统。污水处理站建成后由于不能满足生产现状停用,被武威市生态环境局凉州分局限令整改。为此,双方于2019年5月8日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解除了工程建设合同。该解除合同协议书约定:对于已付的工程款100000元,由达云科技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前退还佳享食品公司工程款50000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向佳享食品公司退还剩余工程款50000元,如达云科技公司逾期未退还工程款,按月息6%计算利息;合同还约定,工程建设合同解除后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达云科技公司退还工程款后,佳享食品公司不再基于工程建设合同主张相关损失;佳享食品公司修建的设备间由佳享食品公司负责拆除。协议书签订后,达云科技公司向佳享食品公司退还了工程款50000元,下欠50000元至今未付。佳享食品公司为拆除该污水处理系统土建工程部分而支出材料及施工费28118元,为拉运处理污水而支出运费64900元。双方对以上问题协商未果,佳享食品公司遂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佳享食品公司当庭出示的工程建设合同、解除合同协议书、武威市生态环境局凉州分局整改通知、污水清运合同、相关票据及双方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审理属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佳享食品公司与达云科技公司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后又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作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遵照执行。达云科技公司没有按照协议按期退还工程款50000元,已经构成违约,依照合同和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除应当退还50000元工程款外还应当承担违约损失,双方约定的违约利息属于违约金,但法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不可过高,双方按月利率6%计付违约金将会随着时间的延长出现过高,故应当予以适当调整,参照相关规定,以30%为限较为合理。对于佳享食品公司要求赔偿的损失,由于解除合同协议书约定达云科技公司向佳享食品公司退还工程款后,佳享食品公司不再基于工程建设合同的原因主张相关损失,证实双方在签订协议的时候,已经考虑了已有的损失和将有的损失,加之双方对违约损失已经约定,故达云科技公司在退还工程款并承担违约金后不应再赔偿土建工程拆卸费及污水拉运费损失。
综上所述,佳享食品公司要求达云科技公司退还工程款50000元并承担30%限额内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要求达云科技公司赔偿损失的请求由于不符合协议约定,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甘肃达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退还***享磨坊食品有限公司工程款5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月利率6%计算,以本金的30%为限);限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
驳回***享磨坊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享磨坊食品有限公司负担650元,甘肃达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盛 强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任昱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