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达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与甘肃达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602民初4402号
原告:***,女,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祥章,男,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系***丈夫。
被告:甘肃达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凉州区泰和花苑古浪街554号。
法定代表人:金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甘肃达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5月12日以本案起诉时遗漏当事人,诉讼主体错误,本案再无诉讼之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学福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曹 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