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602民初1405号
原告:**1,男,汉族,1990年3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住武威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2,男,汉族,1965年8月24日出生,初中文化,住武威州。系**1父亲。
被告:甘肃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3,男,汉族,1973年9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住武威市。系中海**公司员工。
原告**1诉被告甘肃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发现,被告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1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