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02民初7455号
原告:贵阳烨顺玻璃纤维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解放路12号银华家园4栋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江川,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被告:云南雷鸣石油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M区写字楼一栋24层6号。
负责人:***。
被告:云南雷鸣石油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工业园区大营五金建材片区10号地。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汉族,1970年9月16日出生,住贵阳市南明区。
原告贵阳烨顺玻璃纤维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云南雷鸣石油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被告云南雷鸣石油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贵阳烨顺玻璃纤维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阳烨顺玻璃纤维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烨顺玻璃纤维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3元,由原告贵阳烨顺玻璃纤维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