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2503民初4728号
原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地:红河州蒙自市锦华路红寨观光路口。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5月21日生,彝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务专员,住蒙自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7月16日生,汉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务专员,住蒙自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石油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富民工业园区大营五金建材片区10号地。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石油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其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4元,由原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