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雷鸣石油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云南某某石油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2503民初4728号 原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地:红河州蒙自市锦华路红寨观光路口。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5月21日生,彝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务专员,住蒙自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7月16日生,汉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务专员,住蒙自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石油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富民工业园区大营五金建材片区10号地。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石油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其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4元,由原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