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建设投资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

宁***永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宁0202执1746号 申请执行人:宁***永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夏建设投资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宁***永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宁夏建设投资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宁0202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夏建设投资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收入74803元(执行标的73796元、执行费100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