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宁0105执18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业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夏建设投资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业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建设投资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53568元,执行费7936元(已缴纳)。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10万元,下剩453568元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自2022年9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5万元,直至上述款项全部付清。申请执行人宁夏***业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宁0105执18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