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宁0105执恢19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住宁夏银川市。
被执行人:宁夏建设投资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住宁夏银川市。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夏建设投资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立案时间2021年8月13日,执行标的为217659元,执行费3165元(已缴纳)。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宁0105执19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谢 旭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