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建设(集团)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建设(集团)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佳乐文体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5执246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建设(集团)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江星路756号1201-121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佳乐文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胜浦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苏州建设(集团)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佳乐文体制造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苏仲裁字第82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建设(集团)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在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本案由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提级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苏仲裁字第825号裁决书由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彭秦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