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7民初3223号
申请人:苏州市第六中学校,住所地苏州市东北街132号。
法定代表人:朱文学,校长。
被申请人:苏州建设(集团)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聚茂街185号活力商务广场A幢2层0262室。
法定代表人:文威,董事兼总经理。
苏州市第六中学校与苏州建设(集团)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市第六中学校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建设(集团)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存款人民币28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市第六中学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建设(集团)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28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
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玲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方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