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建设(集团)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建设(集团)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707财保74号 申请人:苏州建设(集团)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 法定代表人:**超。 苏州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了申请人苏州建设(集团)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争议一案,申请人苏州建设(集团)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在审理过程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0000元。苏州仲裁委员会将本案保全申请书、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等材料转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建设(集团)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0000元(开户行: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3207210XXXX********X81),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3120元,由申请人苏州建设(集团)规范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陆 帆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君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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