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49号
申请人:***,男,196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颖,江苏钟山明镜(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建设(集团)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苏州建设(集团)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