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建设(集团)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建设(集团)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佳乐文体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591执1912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建设(集团)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佳乐文体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苏州建设(集团)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佳乐文体制造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该案(2016)苏仲裁字第82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佳乐文体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佳乐文体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5376.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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