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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全方规划测绘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扬州同创数码测绘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03民初1931号
原告:淮安市全方规划测绘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淮安市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区(张码办事处李湾村委会101室)。
负责人:鲁林彬。
被告:扬州同创数码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竹西路9号壹点文创街区二楼207号。
法定代表人:李光才,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南京图能地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罗汉巷1号12-104房。
法定代表人:刘友兆,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涟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在江苏省涟水县红日西大道路22号。
负责人:祁鹤峰,该局局长。
第三人: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淮阴分局,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樱花路11号。
负责人:姜志永,该局局长。
第三人: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淮安分局,住所地在江苏省淮安市厦门路6号。
负责人:姜川,该局局长。
原告淮安市全方规划测绘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被告扬州同创数码测绘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淮安市全方规划测绘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被告已在庭外达成和解,现原告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淮安市全方规划测绘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68元,依法减半收取4434元,由原告淮安市全方规划测绘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承担。(已交)
审 判 长  叶城斌
人民陪审员  骆 华
人民陪审员  施兴童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谈炳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