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宏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宏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等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6执保126号
申请执行人:***宏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华侨大厦2703室。
法定代表人:张代辉,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西里一号。
法定代表人:毛世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铁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和平路1号。
法定代表人:于长水,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宏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做出(2021)鲁1526民初204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98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中铁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解除(2021)鲁1526民初204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中铁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98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98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被执行人中铁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三、解除(2021)鲁1526执保122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中铁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98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莲青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焦秀丽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6执保126号
申请执行人:***宏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华侨大厦2703室。
法定代表人:张代辉,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西里一号。
法定代表人:毛世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铁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和平路1号。
法定代表人:于长水,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宏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做出(2021)鲁1526民初204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98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中铁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解除(2021)鲁1526民初204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中铁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98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98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被执行人中铁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三、解除(2021)鲁1526执保122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中铁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98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莲青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焦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