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宏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81财保51号
申请人:湖南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985510225,住所地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岳阳片区云港路创业孵化基地2栋宿舍楼208、209室
法定代表人:陈克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2360777257,住所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道81号荣盛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耿建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海信德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5781792464,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大彭路299号S7栋。
法定代表人:吴宝花,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荣盛通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MA1NQKHP9Q,住所地徐州市新台子社委会前陈庄东侧厂房。
法定代表人:赵亚新,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徐州荣盛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
2
用代码91320300MA1MB6BB5Q,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姚庄社区。
法定代表人:赵亚新,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廊坊商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1050999318L,住所地廊坊开发区祥云道83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革,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廊坊盛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TU8QQ2A,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马尚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张文革,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淄博盛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1MA0EG0WQ3M,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旭卿,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鑫宏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48956918Y,住所地张店区马尚镇大套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代辉,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汇利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3492831114,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
法定代表人:回力通,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南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MA4Q331GXT,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归义镇归义路6号。
3
法定代表人:荀锋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湖南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海信德建设有限公司、江苏荣盛通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徐州荣盛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廊坊商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廊坊盛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淄博盛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鑫宏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汇利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0129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海信德建设有限公司、江苏荣盛通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徐州荣盛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廊坊商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廊坊盛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淄博盛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鑫宏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汇利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129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4
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邹满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 浪
书 记 员 胡必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