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宏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龙泰通讯有限公司、东福置业(山东)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03民初4712号
原告:济南龙泰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城纬二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孙寿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沙沙,山东朗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金娜,山东朗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福置业(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平安街道办事处潘村管理区平安南路2199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班昌。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田卫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化梁,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鑫宏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马尚镇大套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代辉,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山西龙泓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唐槐产业园龙盛街18号孵化基地5号楼5层A120室。
法定代表人:傅晓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泓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绿地新都会2号楼科创大厦1202。
法定代表人:傅晓松,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济南龙泰通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泰通讯)与被告东福置业(山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福置业)、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五局)、山东鑫宏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宏源公司)、山西龙泓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泓电力)、山东泓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德电力)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泰通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沙沙、齐金娜,被告中建五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化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福置业、鑫宏源公司、龙泓电力、泓德电力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泰通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五被告连带支付原告票据金额1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6日起到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巿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由五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龙泰通讯撤回对东福置业的起诉。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20日,原告通过转让背书方式获得东福置业出票、其他被告背书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据号码为230845102817520210726983396315,原告系该承兑汇票合法持有人,后将该承兑汇票进行到期承兑时被拒付。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中建五局辩称,中建五局与本案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及其他业务关系,原告应当直接起诉出票人即东福置业。为查清案件事实,原告应当将其票据的直接前手济南华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邦建筑)列为被告参加诉讼。根据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原告应当举证证明其取得涉案票据是基于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因票据到期未支付所产生的利息,应当从票据到期日第二日开始起算。
鑫宏源公司、龙泓电力、泓德电力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龙泰通讯提交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据号码:230845102817520210726983396315,票据金额100万元,出票日期:2021年7月26日,汇票到期日:2022年1月26日。
涉案汇票经连续背书,出票人为东福置业,收票人为中建五局,中建五局于2021年8月1日背书转让给鑫宏源公司,鑫宏源公司于同年8月3日背书转让给龙泓电力,龙泓电力于同年8月13日背书转让给泓德电力,泓德电力于同年8月20日背书转让给华邦建筑。龙泰通讯基于与华邦建筑施工合同关系取得涉案汇票。现票据状态:拒付追索待清偿。
龙泰通讯为本次诉讼支出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105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为涉案汇票持票人,其票据权利应当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第七十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中,原告在汇票到期付款被拒付后可以选择行使追索权,各被告作为背书人对原告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中建五局、鑫宏源公司、龙泓电力、泓德电力连带支付其票面金额100万元及以100万元为基数,自汇票金额到期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巿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为本次诉讼支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050元,有相应票据予以证实,该费用系为便于案件执行而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山东鑫宏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西龙泓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山东泓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龙泰通讯有限公司票据金额100万元。
二、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山东鑫宏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西龙泓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山东泓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龙泰通讯有限公司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6日起到实际清偿之日止,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巿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山东鑫宏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西龙泓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山东泓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济南龙泰通讯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损失10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7125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山东鑫宏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西龙泓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山东泓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利民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纯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