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宏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宏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民终29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及开发区祥云道81号**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耿建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朦,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雅慧,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宏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马尚镇大套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代辉,系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岳阳片区云港路创业孵化基地2栋宿舍楼208、209室。
法定代表人:陈克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龙,湖南了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海信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大彭路229号S7栋。
法定代表人:吴宝花,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江苏**通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新台子社委会前陈庄东侧厂房。
法定代表人:赵亚新。
原审被告:徐州**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1州市泉山区姚庄社区**未来城。
法定代表人:赵亚新。
原审被告:廊坊商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廊坊开发区祥云道83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华。
原审被告:廊坊盛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道81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华。
原审被告:淄博盛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马尚街道办事处华光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王旭卿,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湖南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归义镇归义路6号。
法定代表人:荀锋华。
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宏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中海信德建设有限公司、江苏**通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廊坊商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廊坊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淄博盛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2022)湘0681民初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梓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宏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宏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1元,减半收取200.5元,由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宏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13809元,减半收取6904.5元,由***宏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吴圣岩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黄 昭
书 记 员 陈 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