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民辖终2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赛百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广州。
法定代表人:吴坚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众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刘永忠。
上诉人广东赛百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百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众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行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22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众行公司于2016年2月2日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14年10月28日,其与赛百威公司签署《软件开发服务合同》,约定赛百威公司根据众行公司的需求,为众行公司提供IT服务,合同总金额为33万元。合同签署后,众行公司如约向赛百威公司支付了服务费用19.8万元,赛百威公司在约定的期限内,无法交付合格的开发成果。为了使项目尽快完成并成功上线,众行公司不得不接受赛百威公司增加服务费用的要求,在上述《软件开发服务合同》的基础上,双方陆续签署了《众行童学圈(移动培训学习系统)二期项目报价》、《众行童学圈一期项目需求变更及其扩展》及《众行童学圈(移动培训学习系统)三期项目报价》三份报价协议。2014年10月至今,众行公司累计向赛百威公司支付了67.8万元。但赛百威公司所开发的系统仍未能通过IOS的审核与上线。合同履行过程中,赛百威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无法实现众行公司委托开发系统的目的。诉请判令解除《软件开发服务合同》,赛百威公司返还众行公司19.8万元并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等。
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后,赛百威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规定,原审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根据上述规定,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赛百威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赛百威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赛百威公司负担。
赛百威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是:(一)本案是因服务合同引起的纠纷,依法应由赛百威公司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和赛百威公司住所地均在广州市开发区科学城科珠路203号,行政区划属于广州市黄埔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依法应由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二)本案案情简单,争议标的额较小,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较为合理。本案标的额为人民币88.74万元,案情并不复杂,从节约司法资源,便利当事人诉讼角度出发,由赛百威公司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较为妥当。
众行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众行公司依据其与赛百威公司签订的《软件开发服务合同》,诉请解除合同、赛百威公司返还服务费并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等,故本案是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的规定,本案被告赛百威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不具有第一审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赛百威公司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裁定驳回赛百威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赛百威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邹 莹
审 判 员 苏大清
代理审判员 邵静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田 青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