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0民终15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公路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郑开大道**。
法定代表人:宋子房,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昌生茂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五一路办事处五一路锦绣园******
法定代表人:马赛,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亚菲,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许昌迎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八一路
法定代表人:骆群英,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胜利、***,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公路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昌生茂机电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许昌迎宾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20)豫1002民初1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20)豫1002民初12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公路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92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杰
审判员*兵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