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公路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公路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原文化艺术学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公路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原文化艺术学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03
河南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初字第129号
原告河南公路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州市。
法定代表人原传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原文化艺术学院(筹建本科)。
原告河南公路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原文化艺术学院(筹建本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公路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1年9月7日,原告与被告依法签订了《*开大道白少服务区北区拆迁附着物补偿协议》。协议约定:被告2011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补偿金33301602.56元;被告如未按约定时间足额支付补偿金,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滞纳金;在支付完全部补偿金(包含滞纳金)之前资产归原告所有;履行协议发生争议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012年3月6日,原告致函被告要求履行《补偿协议》,被告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于2012年5月对产权归属原告的房屋进行了强行拆除。2012年6月5日原告通过律师向被告发出《催款律师函》,并多次向被告有关领导汇报,但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2012年8月23日,被告致函原告,保证2013年底之前全部补偿到位。经双方2014年11月5日对账确认,被告分别于2012年1月16日、2012年10月11日、2013年2月27日、2014年6月24日分别支付原告10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50万元,被告仍欠原告补偿款14801602.56元;2015年2月15日被告又支付原告50万元,截止起诉日,被告仍欠原告补偿款14301602.56元。截止2015年10月9日,被告拖欠原告补偿款滞纳金21311240.67元。故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补偿款14301602.56元;2、被告返还原告补偿款滞纳金21311240.67元(直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河南公路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开大道白少服务区北区拆迁附着物补偿协议》及《关于*开大道白沙服务区北区拆迁附着物补偿款欠款确认函》,与原告河南公路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相关协议的相对方为“中原文化艺术学院筹备组办公室”;目前,中原文化艺术学院未依法成立,原告河南公路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称的“中原文化艺术学院筹备组办公室”,及其列为被告的“中原文化艺术学院(筹建本科)”,均不是独立法人,不具有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故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公路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原告河南公路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19864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祁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