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执1419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公路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郑开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52251638Y。
法定代表人宋子房,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公路港务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柳林107310国道立交桥东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71224G。
法定代表人李永建,董事长。
关于河南公路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公路港务局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0191民初21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6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公路港务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25275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孟灵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高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