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公路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公路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002民初1772号之一
原告:河南公路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开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宋子房,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西庆,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八一东路6666号。
法定代表人:张鸿雁,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胜利,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亚辉,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公路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河南公路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将河南公路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百分之四十九股权的股权(16267567元)变更登记至许昌生茂机电有限公司名下;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河南公路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第32号令)的规定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经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准并对资产评估结果备案后,于2018年12月29日将拥有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49%的国有股权,以评估价1526.7567万元为挂牌价在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2019年1月31日,经网络竞价,原告许昌生茂机电有限公司以1626.7567万元成交价竞得以上股权。2019年2月20日,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豫产权出具20180025号产权交易凭证,2019年2月3日,原告和许昌生茂机电有限公司签订了《国有产权交易合同》。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将原告持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百分之四十九股权变更登记至许昌生茂机电有限公司名下,被告拒绝履行股权变更登记义务,原告无奈诉至人民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河南公路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股权转让纠纷提起诉讼,但其诉状中的诉讼请求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将河南公路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百分之四十九的股权(16267567元)变更登记至许昌生茂机电有限公司名下。根据其诉讼请求判断,本案应为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许昌生茂机电有限公司与河南公路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许昌迎宾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河南公路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许昌迎宾馆有限责任公司、许昌生茂机电有限公司均认可2019年2月3日,河南公路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许昌生茂机电有限公司签订了《国有产权交易合同》后,涉案股东、股权的变更,没有做出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若股权、股东变更没有做出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无法办理变更登记。原告河南公路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没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公路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原告河南公路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9406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海明才
审判员  丁 伟
审判员  燕金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韩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