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公路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公路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民初3096号
原告:河南公路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2号。
法定代表人:宋子房,任董事长。
被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八一东路6666号。
法定代表人:张鸿雁,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亚辉,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高飞,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河南公路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4日作出(2020)豫1002民初1772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驳回原告河南公路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河南公路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该裁定提出上诉。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8日作出(2021)豫10民终1615号民事裁定,撤销(2020)豫1002民初1772号之一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河南公路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河南公路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公路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406元,减半收取计59703元,由原告河南公路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丁 伟
人民陪审员  徐军杰
人民陪审员  刘宛玉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韩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