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瑞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581民催221号 申请人:江苏常瑞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碧溪新区东*****西侧。 法定代表人:施向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成林昌,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江苏常瑞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12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江苏常瑞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0010004124072319、票面金额为5000元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常瑞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江苏常瑞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尤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