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2民特2号
申请人:江苏诚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华巷镇野营村2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住喀什市。
申请人江苏诚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江苏诚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称,2019年6月15日我公司与被申请人**签订《班组劳务承包合同》,约定我公司将新疆皮山县赛图拉镇部分劳务分包给**,合同期限至2019年10月30日,按照被告完成的实际工程量计算劳务报酬;并约定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由申请人工商注册地法院管辖。我们双方之间并没有形成劳动关系,现发生的纠纷应当属于民事纠纷应当由人民法院管辖。综上,皮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我公司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争议无管辖权,作出的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未作答辩。
经审查查明:2021年2月10日,皮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劳人仲字(2020)037号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等7人人工工资45,055元;第三人江苏诚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班组人员人工工资241,390元。
皮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本案具体争议在于被申请人**与第三人江苏诚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存在施工量争议,所以未支付***等20人的人工工资,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列》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由江苏诚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先行代**支付班组拖欠农民工工资,后期根据结算情况依法追偿。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上述规定属于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因此本院的审查范围仅限于申请人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是否符合前述法定条件。本案中,申请人江苏诚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承揽修建3553工程中将所属隧道(坑道)等部分,与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15日签订了土建工程《班组劳务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双方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该合同不是劳动合同,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因劳务合同发生纠纷应当属民事纠纷,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申请人江苏诚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撤销的法定情形,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皮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人仲字(2020)037号仲裁裁决书。
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邱 红 成
审 判 员 章 晓 萍
审 判 员 艾则孜江***提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戴 袁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