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392执555号
申请执行人张***,男,1987年12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执行人***,男,***年10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山东至美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夏路与联邦路交汇往南2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3民终***8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予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东至美标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