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至美标识有限公司

***与山东至美标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92民初769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4月18日生,住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许要,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至美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夏路与联邦路交汇处南2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磊,山东宇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至美标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后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孙棣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鲁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