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0889号
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南亭公路2516号4幢15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至美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与联邦路交汇处往南2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至美标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于同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44元,减半收取计1,272元,由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刘奕麟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赵奕然
书 记 员 赵奕然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