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园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48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园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民终101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48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粤海街道科伟路8号。
主任:施法振。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广东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翩翩,广东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科技园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工业园科发路8号金融基地1栋9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17692R。
法定代表人:严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敏,广东广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翔翎,广东广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48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科技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与上诉人深圳市科技园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园物业公司)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粵0305民初7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科技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判令科技园物业公司将上诉人所在小区日常归集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540953.93元缴存至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从2011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3月31日为229228元,两项合计为770181.93元(日常归集的维修资金不服一审判决的金额为540953.93-76842.1=464111.83元,利息部分不服一审判决的金额为229228-8068=221160元,总计不服一审判决的标的为685271.83元);2、判令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及审计费由科技园物业公司承担。
上诉人科技园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上诉人无需向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账户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人民币76842.1元以及相应的利息(以76842.1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此后按照全国银行件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2、判令一审、二审受理费和审计费用由科技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承担。
科技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的答辩意见:一、深圳市科技园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就已针对资金使用达成协议,聘请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当时所有的审计资料都是由深圳市科技园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且在物业管理费用中支付相关的审计费用。上述事实可以证明起诉之前的审计是经过深圳市科技园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审计的结果出来之后,深圳市科技园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也没有提出异议。《审计报告》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根据该份《审计报告》所指出的问题,深圳市科技园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列出48万余元的资金,仅有2.5万元的开支符合法律规定,其他均不符合。在本案立案之后,深圳市科技园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再次提出审计,资料与第一次审计时的资料一致,业主委员会认为没有必要再进行审计,但深圳市科技园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依然坚持进行第二次审计。第二次审计的结果也没有超出第一次的认定范围,仍然只有2.5万元属于合法支出,其他超出部分均没有通过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属于其自行开支的费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判例,即便是法官自由裁量,也应当认定不超过30%的费用为合理支出。二、上诉人深圳市科技园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出上诉,要求全部驳回我方的上诉请求,其要求不成立,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深圳市科技园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科技园物业公司答辩意见:科技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
科技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的一审诉讼请求:1、科技园物业公司将科技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所在的科技园48区日常归集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603998.1元(人民币,下同)移交至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账户信息为:账户名称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振华支行,账号44×××99),并从2011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3月31日为229228元(具体计算过程见附件),两项合计为833226.1元;2、本案诉讼费由科技园物业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科技园物业公司原为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涉案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涉案小区于1993年入伙,科技园物业公司于2018年4月30日退出涉案小区。
科技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于2019年4月9日成立,任职时间从2019年4月18日起至2022年4月17日止。
2018年1月12日至1月25日期间,涉案小区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授权业主委员会通过合法途径追讨公共物业权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议题。
2018年4月3日,科技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甲方)与深圳市软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48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乙方为涉案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建筑面积17744.76平方米,其中住宅16667.2平方米;物业服务期限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专项维修资金按每月每平方米0.15元收取及其他内容。
另查,科技园物业公司分四次向相关专项维修资金部门移交2018年4月30日之前的专项维修资金63044.17元。
科技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提交了一份深圳正声会计师事务所做出的《关于深圳市管理处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以证明截至2017年7月31日,涉案小区管理处账面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累计收取为523723.78元,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累计支出为484024.85元,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结余39698.93元。科技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表示该审计报告是经科技园物业公司同意审计,且科技园物业公司配合提交了相关资料,对此科技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于庭后提交了相关科技园物业公司支付审计费的发票和银行转账凭证予以证明。科技园物业公司对该审计报告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系科技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单方委托审计机构进行的审计,故对合法性和关联性不予认可;对于发票和银行转账凭证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表示不能确认科技园物业公司支付的是审计费用,而且根据《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来看,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审核费用从物业服务费中支出,因此科技园物业公司才从物业管理费中支出,但不能表明科技园物业公司同意审计及认可审计结果。
根据科技园物业公司的申请,该院依法委托深圳市永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明会计所)对涉案小区1998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的专项维修资金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该所于2019年9月12日出具《科技园48区管理处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支情况的审计鉴证报告》,载明:科技园48区建筑面积结构包括商品住宅面积16660.46平方米、商业用房面积925.5平方米和物业管理用房面积255.06平方米,建筑面积共17841.02平方米;累计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入应收金额为615555.1元,实收549943.32元,业主欠交65611.78元;累计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支出账面列支金额为490024.85元,审计调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支出账面列支金额-473.02元(包括收取的维修资金13.02元错记账,垃圾清理费460元记错账),审计调整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支出金额489551.83元,其中:零星项目支出金额134639.47元、重大项目支出金额354912.36元;累计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为549943.32元、累计支出489551.83元,至2018年4月30日账面结存金额60391.49元,2018年4月30日之后累计缴存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63044.17元,长缴2652.68元。
对于上述鉴定报告,科技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科技园物业公司均提出异议。科技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提出如下异议:一、《审计报告》中对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分类为“零星小额”及“中大项目”,该分类不能适用大部分审计期间及绝大部分支出项目,《审计报告》适用法律错误。《审计报告》是依据深物价[1998]136号《关于住宅(房屋)基本维修基本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进行分类的。但上述深物价[1998]136号规定早已被明令废止。二、即便在2008年之前,由物业公司自行决定1000元以下维修资金的支出也是不符合规定的,对此《审计报告》未予确认,是故意混淆事实。根据1999年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支出住宅维修丛金应在物业公司列出维修计划后,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审议决定后实施,如果直接由物业管理处负责人和本栋房屋楼长共同签字就可以支付,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且本小区也没有所谓的楼长存在。而且,在2008年1月1日之前,日常维修资金被称为“本体维修资金”,只能用于建筑本体损坏的维修,且支出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公共设施维修应利利用首期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维修,使用该部分资金应按规定报请建设部门批准支出,《审计报告》对此未做区分是错误的。三、对于2008年1月1日之后维修资金的支出,《审计报告》未按法律规定审查支出是否合法。《审计报告》中把自定义的“中大项目”又划分为业主同意的支出及未经业主同意的支出,《审计报告》的这种划分没有法律依据。使用维修资金应当召开全体业主共同决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并经业主人会与会业主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权及业主人数同意,对“部分共有物业”的维修应当经该共有物业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小区全体业主,由物业服务企业收取代管的专用资金,依法应独立建账专项管理,未经权利人依法定程序表决同意,任何人不能随意动用。《审计报告》将维修资金支出划分为经业主同意的支出和未经业主同意的支出两种,这种分类与上述法律规定不符。本小区的所有维修资金支出均未经业主大会审议,这是确定的事实,鉴定机构认定有9个维修项目达到了2/3以上业主同意率,但是对该9个项目及业主签字同意的人数均未在报告中列明,确认该9个项目达到了法律规定的业主同意率与事实不符。且退一步讲,即便签字同意的人数确实达到了法律的规定,但是对于签字表中业主的签字是否真实无法判断。科技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在核对科技园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时也看到过几张业主签字表,但科技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对该签字表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签字表中的签字很多字迹相似,明显是假冒签名。四、《审计报告》未依据法律规定及政府职能部门公示的建筑面积数据确认科技园物业公司应收取的维修资金金额及代收代缴义务。根据政府职能部门设立的“深圳市物业管理公众服务”微信公众号平台中显示的科技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小区概况可知,48区小区产权总面积为17855.54平方米,按照每月每平方米0.15元的标准收取日常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因此本小区每月应收的专项维修资金为2678.46元,科技园物业公司应该从1998年10月1日起代收维修资金,至2018年4月30日共235个月,科技园物业公司应收取专项维修资金6294107.79元。关于收入部分,科技园物业公司自己确认的收入金额与应收(包括应代付)的金额存在65611.78元的差额,该差额部分即使科技园物业公司没有收到,也应由科技园物业公司代为缴纳。五、鉴定机构以科技园物业公司提供的财务资料确定审计计鉴证期间是错误的,正确的审计鉴定期间应当为1998年10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六、针对科技园物业公司提供的财务资料证据,科技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提交了详细的有理有据的质证意见,《审计报告》对科技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的合理意见未予记载及采纳,鉴定机构没有认真审核资料,不负责任,粗制滥造。
科技园物业公司提出以下异议:一、审计报告第7页,第五行“经审核,账列零星项目支出累计金额134639.47元”少计算了4679.86元,包含:1、根据科技园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三,2002年11月5日记10号凭证,用于6栋701房外墙渗漏维修995元和6栋屋面防水维修983元,均属于没有超过1000元零星支出标准,依法应当认定属于零星支出,按照规定应当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审计报告将该笔费用列入“中大项目支出金额”与事实不符。2、根据科技园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六,2007年4月3日记6号凭证48区7栋706房防水工程支付796.31,属于没有超过1000元零星支出标准,依法应当认定属于零星支出,按照规定应当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审计报告将该笔费用列入“中大项目支出金额”与事实不符。3、根据科技园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七,2008年1月22日记21号凭证,5栋703防水补漏926.48元,5栋703补漏拆除工程979.07元,属于没有超过1000元零星支出标准,依法应当认定属于零星支出,按照规定应当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审计报告将该笔费用列入“中大项目支出金额”与事实不符。二、审计报告第十页,“物业中修专项维修资金支出业主签字情况表》(未经过业主签名程序部分)中列明2010年9月10日以前,存在39327.52元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来经业主同意,其中涉及的19814元,根据科技园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二,该笔费用的属于小区防盗门维修,涉及公共设施设备以及全体业主的公共安全,依法属于专项维修资金支出项目。该支出已经在小区公告,告知全体业主,在规定时间内未有业主提出异议,视为同意。经过业主同意的支出依法应当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审计报告将该笔费用列为未经业主签名程序部分没有事实依据。三、审计报告第十页,“物业中修专项维修资金支出业主签字情况表》(未经过业主签名程序部分)中列明2010年9月10日以前,存在39327.52元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未经业主同意,其中涉及的13519.95元,根据科技园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四,该笔费用用于更换48区供水主阀及楼顶水箱浮球,属于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属于专项维修资金列支项目。四、审计报告第十页,《物业中修专项维修资金支出业主签字情况表》(未经过业主签名程序部分)中列明2010年9月10日以后,存在1882元的专项维修资金支出未获得业主同意,但是在附表中没有列明,不存在涉及该金额项目的维修,审计报告将该费用列为“未经过业主签名程序部分”没有事实依据。
针对科技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科技园物业公司提出的异议,永明会计所于2019年10月31日出具《关于(2019)粤0305民初7129号案件双方当事人对深永鉴证字(2019)059号审计鉴定报告所提异议的回复》,内容为:一、针对科技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提出的异议回复意见如下:1、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按零星小额1000元和重大项目1001元分成两类,是依据被审单位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项目内部管理制度划分的,这一制度一直维持到物业服务项目终止日2018年4月30日;审计沿用该种分类的意义在于:一是结合被审单位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际管理情况,可以清晰梳理和核实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结余金额,同时前后“指标口径”一致也是采用大数据分析内控制度执行力(见本答复附表)的需要:二是考察“48小区”业主对专项维修资金项目民主决策参与程度。按委托目的,审计报告附件详尽列报了审计期间全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支数据,从1998年12月到2018年4月,期间不论按年还是按月,数据详尽。2、“48小区”何时存在公共设施维修应利用首期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审计过程中没有发现与此相关信息。3、物业专项维修项目业主同意签字表,其真实性的问题应由提供会计资料的被审单位负责。4、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资金上缴存在的问题在审计报告“八、(三)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在较长时间未开设银行专户核算的情况”已做披露。5、审计采用48区小区面积共17841.02平米,是被审单位提供的分栋住宅分户面积、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商业用面积,不是所有17841.02平米面积都有产权证,除住宅外,物业管理用房、商业用就没有产权。“深圳市物业管理公众服务”微信公众号信息、数据与实际情况有细微出入也属正常情形,应以实际为准。6、从1998年10月1日推迟2个月到1998年12月1日开始收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应业主的要求,48小区业主与物业管理处双方妥协的结果。审计鉴证期间是从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入的1998年12月1日开始,符合当时的实际。7、一项支出应该重实质,再是形式。支出是因事项而产生,主要看这件事项是否真实发生,事项真实做了,其他都是次要的,形式就是会计证据,形式目的不就是在证明事项的真实性?真实性事项发生的支出,个别会计证据的不全,是制度执行的缺陷,一般缺陷不影响支出的确认。说支出没有银行流水不符合客观实际,现场审计时,对每项开支进行核对均能查找到它对应的银行流水,现金支付的除外。由于会计资料收集不全做出的质证意见,不能影响独立审计意见。二、针对科技园物业公司提出的异议回复如下:1、审计当时是根据凭证摘要或结算书的工程名称带有“XX零星支出”的字眼来初步区分“零星项目支出金额”和“中大项目支出金额,后续再看其是否符合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划分标准,来进行相应的调整。该笔维修费均是6栋的维修金额,做在同一笔分录,且结算书上的报送日期接近,因此核定为“中大项目支金额”。2、该笔摘要是“陈金明报销科苑东维修费”,结算书的项目名称是“48区7栋706房防水工程”因此核定为“中大项目支出金额”。3、该笔维修费均是5栋703的维修金额,做在同一笔分录,且结算书上的报送日期接近,审批日期是同一天,因此核定为“中大项目支出金额”。4、没有相关文件显示以张贴“公告”的形式来通知全体业主从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是可行的,且没有该栋全体业主及投票权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证据。
庭审中,科技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表示其要求的专项维修资金自1998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因为依据市政府关于住宅房屋本体维修基金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该规定从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对于该规定实施以前收取本体维修基金原则上如数退还业主和冲减按规定应缴的本体维修基金。科技园物业公司表示其系从1998年12月1日起开始收取本体维修基金,按政府的通知是应当从1998年10月1日起缴纳本体维修基金,但涉案小区实际上是从1998年12月1日开始收费的。
对于涉案小区计算专项维修资金的产权总面积,科技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提交其在深圳市概况信息,显示:涉案小区产权总面积17855.54平方米,每月应缴日常金2678.46元,当前收到深圳市软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代交的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日常维修资金14668.18元。科技园物业公司对前述证据不予认可,并表示科技园物业公司提交给审计机构的材料中的建筑面积是科技园物业公司根据入伙时每一户所登记的面积核算出来的,涉案小区的建筑面积为17841.02平方米。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在其起诉后任期届满,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继受了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相关权利和义务,故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48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为本案科技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小区的专项维修资金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在交纳物业服务费时一并交纳,由物业服务企业按月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科技园物业公司已于2018年4月30日退出涉案小区,科技园物业公司应按照规定将已收取的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一、对于应缴存的专项维修资金按“应当收取”的还是“实际收取的”金额计算问题。本案中,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中确认专项维修资金的实收金额为549943.32元,科技园物业公司依此认为缴存的专项维修基金应按实际收取的金额计算。对此该院认为,实际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金额系审计机构依据科技园物业公司提交的明细账、记账凭证审计后得出,只能反映科技园物业公司自行记录和自行统计的收费金额,并未得到科技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认可,故科技园物业公司主张的实际收取金额并不准确;而且对于未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科技园物业公司可在履行相关义务后向拖欠的业主进行追缴,因此,计算应缴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应按照科技园物业公司每月应当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金额。
二、对于应当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的金额问题。首先,本案中,科技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主张涉案小区产权总面积为17855.54平方米、每月应缴专项维修资金2678.46元,并提交其在深圳市概况信息予以证明,科技园物业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但科技园物业公司提交给审计机构作为计算专项维修资金的产权总面积系科技园物业公司自行统计的结果,没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而住建局作为相关管理职能部门,其公布的每月应缴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应予遵守,故该院确认涉案小区每月应缴专项维修资金2678.46元。其次,对于科技园物业公司收取专项维修基金的期间。庭审中,科技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科技园物业公司均确认按照市政府关于住宅房屋本体维修基金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从1998年10月1日起,应移交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涉案小区自1993年入伙,科技园物业公司虽表示其自1998年12月1日起才收取专项维修资金,但未举证证明,故根据政府相关规定,科技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要求科技园物业公司移交自1998年10月1日起的本体维修基金符合相关规定。因此,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期间为1998年10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经计算,前述期间科技园物业公司应当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共计629438.1元(2678.46元/月×235个月)。
三、对于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支出情况。首先,依据科技园物业公司的申请,该院依法委托了审计机构对科技园物业公司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科技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科技园物业公司均对审计报告提出了异议,对此,该院认为,审计机构已对科技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科技园物业公司的异议内容逐项做出了合理的书面回复,审计报告并不存在程序上的重大瑕疵,该审计结论应予采信。其次,审计机构系依据1997年至2010年期间有关专项维修基金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于科技园物业公司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确认科技园物业公司的支出是否符合前述规定的范围,审计机构明确其能够确认的支出合计为489551.83元,科技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虽表示科技园物业公司动用专项维修基金未经过业主大会表决,但前述规定系自2010年才颁布实施,而科技园物业公司自1998年至2018年长达20年期间,在日常管理中必然会产生需要动用专项维修资金维修、更新或改造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情形,且涉案小区的业委会成立时间较晚,故对于科技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的抗辩理由,该院不予采信,该院采信审计机构确认的实际支出的专项维修资金金额为489551.83元。
综上,科技园物业公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金额为629438.1元,除去科技园物业公司实际支出的490024.85元以及已经缴存的63044.17元,科技园物业公司应缴纳1998年10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的专项维修资金76842.1元(629438.1-489551.83-63044.17)。
对于科技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主张的利息,科技园物业公司未及时将资金缴交至专用账户,占用了资金,应当支付相应的利息。因小区的专项维修资金收取后、支出,其总额始终处于变动的状态,无法确定不同时期的具体金额,该院酌定科技园物业公司自2018年5月1日起就应移交76842.1元的利息,2019年8月20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此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计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
一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科技园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南山区科技园48区1998年10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应缴纳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76842.1元及相应的利息(以76842.1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此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缴存至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账户;二、驳回科技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17.52元,科技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已预缴,由科技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负担5505.52元,由科技园物业公司负担612元;审计费60000元,由科技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负担54000元,由科技园物业公司负担6000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准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案双方二审争议焦点为专项维修资金的认定,包括科技园物业公司就涉案小区应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收取金额,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支出情况,结余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金额。
关于应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收取金额。首先,收取涉案小区专项维修资金是科技园物业公司的职责,其对小区业主有履行收取该款项义务;对于未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科技园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负有收取、管理的责任,故应缴存专项维修资金应以“应当收取”金额予以认定。其次,一审根据深圳市住建局微信公众号中查询的涉案小区概况信息及政府相关规定,结合科技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主张,认定涉案小区产权总面积为17855.54平方米、每月应缴专项维修资金2678.46元,自1998年10月1日起计算本体维修基金,科技园物业公司自1998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应当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为629438.1元,计算无误。科技园物业公司虽对上述产权总面积及计算本体维修基金起始时间有异议,但没有提供充分的事实依据予以反驳,亦未在物业服务期间就此向相关部门提出异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支出情况。鉴于科技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提交的由深圳正声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关于深圳市管理处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未经科技园物业公司认可,依法不能本案认定依据。一审根据科技园物业公司的申请,依法委托深圳市永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涉案小区1998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的专项维修资金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该所出具的《科技园48区管理处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支情况的审计鉴证报告》不存在违反法律程序之情形,审计机构亦就科技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科技园物业公司提出的异议内容逐项做出合理解释,一审采信该审计报告,并以审计结论作为认定相关事实依据,于法不悖。即使科技园物业公司在支出使用小部分专项维修资金时程序上存在一定瑕疵,但鉴于科技园物业公司对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对部分公共设施进行维护、修缮,如对水管爆管维修、防水补漏维修等需紧急处理的工程项目进行更新改造是客观事实,动用支出专项维修资金进行修缮、维护,既是服务职责也符合情理,且支出使用金额未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科技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亦无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科技园物业公司在支出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方面存在虚假情形,一审依据审计报告认定实际支出专项维修资金为489551.83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结余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金额。一审认定科技园物业公司应向专项维修资金专用账户缴交1998年10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的专项维修资金76842.1元及利息计算标准,均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维持。
综上,上诉人科技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上诉人科技园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373.77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48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负担10652.72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科技园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721.0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冼  朝  暾
审判员 徐  玉  婵
审判员 张  永  彬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梁上军(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