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申96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科技园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发路**金融基地**9C。
法定代表人:严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敏,广东广仁信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祁丰。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科技园物业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区河东路**蓝色生物医药产业园**楼209。
主要负责人:陈东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敏,广东广仁信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祁丰。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晓燕,山东君诚仁和(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海鸿达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青岛市市**东海一路**A6/div>
法定代表人:邱治海,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科技园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科技园公司”)、深圳市科技园物业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科技园公司青岛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岛海鸿达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鸿达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终1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深圳科技园公司、深圳科技园公司青岛分公司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海鸿达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典型的承揽合同关系,申请人系玻璃幕墙清洗服务的定作人,被申请人海鸿达公司系玻璃幕墙清洗服务的承揽人。2.一、二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海鸿达公司应当具备从事高空作业的安全许可证或者相应资质的事实没有任何证据和法律支持。3.一、二审判决对于被申请人***与海鸿达公司之间形成的系劳务关系,从而认定***与海鸿达公司系因提供劳务引发的纠纷缺乏证据证明。4.涉案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作出鉴定结论所参照的鉴定标准错误,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二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伤残等级、护理依赖、护理期限、残疾辅助器及后续治疗费等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5.被申请人***在一审中提供用于证明其在城镇工作满一年的主要证据系虚假、伪造证据,二审判决依据虚假证据作出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各项赔偿没有事实依据。6.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二审判决判令被申请人海鸿达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是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系发包人与雇主,与被申请人海鸿达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系明显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出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法条不存在。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提交意见称,1.申请人认为法律关系承揽合同关系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申请人关于自己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2.申请人没有证据证实海鸿达公司具备承包涉案工程的资质和安全条件;发包人将高空作业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海鸿达公司,未尽审查义务,具有明显过错。3.该案不属于劳动纠纷调整的范畴,应认定为双方系因提供劳务受害而引发的纠纷。4.申请人要求法院改用道路交通事故标准鉴定没有法律依据。5.申请人所提对***的赔付标准应按照临沂市农村标准不符合事实也没有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在本案中,海鸿达公司系***的雇主,依法应对***的人身损害承担雇主责任,深圳科技园公司系玻璃幕墙清洗服务的发包人,其在对外发包时,应当选择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在与海鸿达公司签订合同时应当审查海鸿达公司是否具备高空作业资质和相应人员情况。在深圳科技园公司应当知道海鸿达公司没有从事高空作业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下而与其签订玻璃幕墙清洗协议,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深圳科技园公司对***人身损害结果应当与海鸿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第二,海鸿达公司证实***在事发前半个月刚到公司干活,双方没有签订劳务合同,也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并表示双方工资是每日结清,据此认定***与海鸿达公司系因提供劳务而引发的纠纷符合法律规定。第三,经***申请,一审法院委托青岛万方医学鉴定所对其的伤残等级、护理依赖、护理期限、残疾辅助器具费及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及鉴定人员具有从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该鉴定意见不合法。第四,根据一、二审***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由同一负责人熊光法经营的沂水县龙家圈镇光法预制厂属个体经营,已注销,并重新注册了沂水县光法预制厂,证明***于2014年3月至2016年9月在其预制厂工作过。据此可以认定***在本案事故发生前一年,不再以耕种土地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各项损失并无不当。综上,深圳科技园公司、深圳科技园青岛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科技园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科技园物业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罗 莹
审判员 郑清华
审判员 刘 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韩兆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