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1执1875号
申请执行人:中车山东机车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槐村街**。
法定代表人王子长,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南钢铁集团新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郭店街道虞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济仲裁字第0351号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济南钢铁集团新事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自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济南钢铁集团新事业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济仲裁字第0351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江
审判员***
审判员贾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