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车山东机车车辆有限公司

苏州某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山东中车同力达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4民初4510号
原告:苏州***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史正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琪,江苏吴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中车同力达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吕超。
被告:中车山东机车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子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车同力达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中车山东机车车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以与被告山东中车同力达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中车山东机车车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原告苏州***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鑫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徐祥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