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3执3666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大秦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黑龙江东道**。
法定代表人:郭斌庆,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天发永亮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工业区津保高速路北
法定代表人:陈才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河北大秦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天发永亮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3民初27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津0113民初2736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尹志伟
审判员 刘 彬
审判员 刘家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 东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