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执52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大秦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黑龙江东道19号。
法定代表人:郭斌庆,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创维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原名称:天津市天发永亮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工业区津保高速路北。
法定代表人:陈才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河北大秦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创维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原名称:天津市天发永亮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3民初27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天津市天发永亮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确认欠付申请执行人河北大秦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货款64000元,被执行人分别于2020年7月1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给付14000元,于2020年8月1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给付10000元,于2020年9月1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给付10000元,于2020年10月1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给付10000元,于2020年11月1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给付10000元,于2020年12月1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付清剩余款项10000元;若被执行人天津市天发永亮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未如期履行第一项内容,则申请执行人河北大秦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就被执行人全部未付款项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5000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75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被执行人未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5000元,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其中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不足,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无汽车、无股权、无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三、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四、本院依法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沛
审判员 刘家红
审判员 朱 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稼垄
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