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执5225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大秦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黑龙江东道1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创维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原名称:天津市天发永亮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工业区津保高速路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河北大秦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创维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原名称:天津市天发永亮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3民初27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天津市天发永亮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公司变更名称为:天津市创维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变更天津市创维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天津市创维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河北大秦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清偿债务本院(2020)津0113民初273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沛
审判员 ***
审判员 朱 钢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稼垄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七十四条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