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德世康世外桃源休闲旅游度假村、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822执1501号

申请执行人:****世外桃源休闲旅游度假村,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东亭乡阳岱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MA2MQNAJ40。

法定代表人:张世康,负责人。

被执行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796423104J。

法定代表人:唐圣卫,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世外桃源休闲旅游度假村与被执行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皖1822民初32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世外桃源休闲旅游度假村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保修义务。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世外桃源休闲旅游度假村的木塑集成房屋进行保修。本院查明,本案据以执行的生效民事判决书为(2019)皖1822民初3279号其中第二项判决内容是“二、原告(反诉被告)******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反诉原告)****世外桃源休闲旅游度假村的木塑集成房屋进行保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义务”,未明确保修的范围与标准,属执行依据内容不明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但双方未就保修的范围与标准达成一致意见,至调解无果,本院向广德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办理该案件的合议庭函询,亦不能明确该保修义务的范围与标准。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本案中,(2019)皖1822民初3279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保修义务,未明确保修的范围与标准,且经本院组织协商及向合议庭函询均不能明确保修的范围与标准,属执行内容不明确,且难以在执行过程中使执行内容明确,应依法驳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世外桃源休闲旅游度假村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王海

审判员  闻剑

审判员  杨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