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德世康世外桃源休闲旅游度假村、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申44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世外桃源休闲旅游度假村,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东亭乡阳岱山村。

负责人:张世康,该度假村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华路。

法定代表人:唐圣卫,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世外桃源休闲旅游度假村(以下简称世康度假村)因与被申请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8民终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世康度假村申请再审称:一、案涉合同虽名为买卖合同,但包括房屋线路、管道、设备等设施的安装,故本案案由应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关于房屋交付时间,世康度假村向二审法院提交的《竣工验收移交单》可以证明森泰公司是于2017年11月22日交付的木屋。二审法院在森泰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的情况下确认系世康度假村无故拖延验收,无事实依据。且二审判决未考虑合同约定的梅雨天气和降雨天气存在区别,将28天下雨天从森泰公司违约交付木屋的天数中扣除不当。三、二审判决关于森泰公司已经完成合同主要义务,世康度假村也应按约履行付款义务的认定错误。即便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交付符合双方约定、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木屋是森泰公司的合同义务,但森泰公司向世康度假村交付木屋的质量却存在诸多问题,二审判决认定森泰公司已经履行完毕合同义务,明显是对世康度假村合法权益的漠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世康度假村与森泰公司签订的《木塑集成房屋销售合同》对交付货物的名称、数量、价款等进行了约定,其内容符合买卖合同的特征,故原判决将本案案由确定为买卖合同纠纷并无不当。关于木屋交付的时间,案涉合同约定,森泰公司应于2017年6月30日之前交付,其中灾害及梅雨天气、停电停水不计算在施工时间内。世康度假村虽认为木屋实际交付的时间为2017年11月22日验收之日,但双方确认的《竣工验收移交单》却载明,除房型四所对应的木屋于2017年8月10日竣工外,其余木屋均于2017年7月20日竣工。至于木屋竣工后,何时组织验收则由世康度假村决定,故世康度假村主张以验收时间作为认定森泰公司交付木屋的时间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森泰公司的举证,可以认定在合同履行期间有28天系下雨天气,原判决依据合同约定,将该28天从逾期交付木屋的天数中扣除,进而认定除房型四所对应的木屋存在迟延交付的情形外,其他木屋的交付均符合合同约定,有事实依据。案涉木屋在使用过程中虽然出现质量问题,但该问题属于合同约定的保修责任,且原判决已判令森泰公司进行保修,故世康度假村关于原判决未维护其权益无事实依据,本院亦不予采信。综上,世康度假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世外桃源休闲旅游度假村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余听波

审判员  卢玉和

审判员  方 慧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赵晓利

书记员陈秋霞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