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德世康世外桃源休闲旅游度假村与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22民初192号

原告:****世外桃源休闲旅游度假村,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东亭乡阳岱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MA2MQNAJ40。

法定代表人:张世康,该度假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镇峰,江苏首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斗修,男,1972年9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市,该度假村员工。

被告: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经济开发区国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796423104J。

法定代表人:唐圣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缘,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茜,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世外桃源休闲旅游度假村与被告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世外桃源休闲旅游度假村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世外桃源休闲旅游度假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世外桃源休闲旅游度假村负担。

审 判 长  杨 承

人民陪审员  童光清

人民陪审员  黄德河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凌 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