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德世康世外桃源休闲旅游度假村与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22民初3532号

原告:****世外桃源休闲旅游度假村,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东亭乡阳岱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MA2MQNAJ40。

负责人:张世康,系该度假村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镇峰,江苏首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广德经济开发区国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796423104J。

法定代表人:唐圣卫,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缘,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茜,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世外桃源休闲旅游度假村(以下简称世康度假村)与被告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世康度假村负责人张世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镇峰,森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仲缘、汪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世康度假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7栋木屋维修费,暂定5万元(以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结果为准)。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原、被告签订《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木塑集成房屋销售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在指定地点建设木塑别墅7幢,2017年6月30日前交付。实际合同履行中,被告于2017年11月20日向原告移交以上木屋,原告验收过程中发现木屋存在大量不合理设计和工程施工质量问题,被告为了达到原告签字接收的目的,在《工程竣工验收总结报告》中承诺将积极观察、如发现问题加重将进行维修。现木屋出现多处严重影响使用和安全的质量问题,主要有:①所有房型均存在屋顶凹陷下沉的现象,冬天容易形成积雪存在掉落及房屋整体变形的危险;②木屋承重立柱因未经打桩加固,与承重钢梁契合不紧密甚至不契合的现象,存在立柱倾倒、断裂的危险;③房屋基础钢梁存在焊接节点、钢梁与承重立柱不契合等现象,钢架未做防锈处理,锈蚀严重,存在随时断裂坍塌的风险;④外墙体凸起变形,导致内装饰瓷砖、装饰线条、吊顶灯开裂,严重影响使用(各木屋存在的质量问题具体见后证据6),经原告多次主张要求被告拒不履行维修义务。(2019)皖1822民初3279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世外桃源休闲旅游度假村的木塑集成房屋进行维修,故诉请对案涉房屋工程质量评定并确定损失及维修方案。

森泰公司辩称辩称:①原告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请求贵院依法驳回起诉。2019年9月3日,答辩人曾向贵院起诉原告,要求原告支付货款,案号为(2019)皖1822民初3279号,该案中,原告提起反诉,要求“被反诉人立即向反诉人履行免费维修的义务”,广德市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也支持了原告该项请求,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皖18民终675号再次驳回了原告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在判决生效后,答辩人即派人至现场履行了相应的维修义务,而维修后答辩人要求世康签字时,世康予以拒绝,现原告再次以同样的维修问题提起诉讼,显然已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请求贵院予以驳回;②答辩人一直都愿意履行维修义务,未拒绝维修过。在二审判决生效后,在原告未按照判决书支付货款的前提下,答辩人主动带工人至现场履行维修义务,足以看出答辩人的维修诚意和对生效法律文书的重视程度,而答辩人履行维修义务后,原告拒绝签字确认。在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现场哪些部位确因质量问题损坏无法使用的前提下,原告无权再次就同一事实提起诉;③原告申请对维修费用进行鉴定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广德市人民法院判决书第13页载明“如案涉表带确需被告自行委托修缮,被告可根据实际花费另行主张”,该句暗含两个条件,一为答辩人拒绝修缮,导致原告确需自行委托修缮;二为原告自行修缮产生实际花费。而本案原告起诉并不具备两个条件。首先答辩人没有拒绝修缮,其次原告也没有因为实际修缮而产生费用。由于法院已确认答辩人具有履行维修的义务,在判决书未被推翻、原告无证据证明确需维修的部位、针对原告提出的确需维修的地方答辩人没有表示拒绝维修的情况下,应按照原来的生效判决书履行;④原告申请对房屋质量进行鉴定不符合合同约定。双方的合同签订时间为2017年4月,原告验收时间为2017年11月20日,验收后双方已共同签订《工程竣工验收总结》,该份验收报告显示对于答辩人已完成的工程原告的验收意见均为合格,且合同并未约定质量标准以第三方鉴定意见为准,故可以认为对于答辩人交付的工程原告已验收合同通过。综上,恳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广德市人民法院受理的(2019)皖1822民初3279号森泰公司与世康度假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世康度假村提出反诉,请求判令森泰公司立即履行免费维修义务,直至木屋存在的质量问题均得到妥善解决。广德市人民法院判决“森泰公司对世康度假村的木塑集成房屋进行保修”。后世康度假村提起上诉,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皖18民终6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后,世康度假村于2020年8月10日申请执行,广德市人民法院于当日立案执行。2020年8月25日广德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皖1822执15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世康度假村的执行申请。世康度假村收到执行裁定书后,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另查明,世康度假村已就(2020)皖18民终67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再审,2020年10月21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并通知双方。

本院认为,(2019)皖1822民初3279号民事判决书已就木塑集成房屋问题作出了判决,世康度假村已申请强制执行并提出了复议申请,另就(2020)皖18民终67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了再审,而本案诉请明显系否定之前民事判决书的裁判结果,在执行裁定书复议结果未确定之前,世康度假村即提起诉讼构成重复起诉。即使世康度假村申请再审理由未涉及房屋维修,但若裁定再审则世康度假村的反诉请求与本案中世康度假村提起的诉讼请求亦存在重复,故世康度假村亦应待是否再审确定之后再行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世外桃源休闲旅游度假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原告****世外桃源休闲旅游度假村。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庆军

人民陪审员  戴大为

人民陪审员  郑允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湖滨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