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5民初68173号
原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
法定代表人:唐圣卫,董事长。
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伟杰。
原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北京翔宇空间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刘奇琦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