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浙0225行初26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9月5日出生,住象山县。
被告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象山县天安路999号南部新城商务楼2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第三人浙江沧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沧海路33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象山金石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石浦镇横峙村。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答复一案,本院先行引调立案,因协调未果,于2024年6月7日立案受理,并于2024年6月12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等材料。因本案的处理与浙江沧海建设有限公司、象山金石房地产有限公司有利害关系,本院于2024年6月12日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4年6月12日,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原告***收到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