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执2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东华发思特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吉大海滨南路9号第三层3016、30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76220035X。
法定代表人:郭浩哲。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晓军,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淑映,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前海初道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724888D。
法定代表人:李澄潮。
申请执行人广东东华发思特软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前海初道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195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若干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某银行深圳分行开设的某银行账户及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行登记信息。
2020年4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在某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债权。2020年4月17日,本院向该司送达本案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年4月30日,该司向本院支付款项若干元。
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金额若干元。本案在前述执行回款扣除执行费若干元后,余款若干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2020年5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结案,并解除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控制措施。
本院认为,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1959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1959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前海初道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控制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雪松
审判员 杜佳鑫
审判员 胡小烨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梁振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