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市中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沧州维航电子机箱设备有限公司、黄骅市中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冀0983执保550号
申请人:沧州维航电子机箱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青县清州镇耿官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MA08H7UJ21。
法定代表人:范树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子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黄骅市中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号路南侧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MA092Y2W3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申请人沧州维航电子机箱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骅市中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价值546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沧州维航电子机箱设备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沧州维航电子机箱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黄骅市中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46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