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冀0983执634号
岳桂有、***、***、***、黄骅市中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岳钢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河北亿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你/你单位追缴诉讼费一案,作出的(2020)冀0983民初31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01月2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负担本案诉讼费16011元。
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黄骅支行
账户名称:黄骅市人民法院
子账户账号:99×××81
特此通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联系人:刘炳峰联系电话:581×××2
本院地址:黄骅市渤海西路566号邮编:061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