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市中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983执恢24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执行人:***,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执行人:宋俊霞,女,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执行人:岳桂有,男,198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崔健,男,198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人社局职工,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执行人:刘刚,男,198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建局职工,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执行人:黄骅市中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开发区银河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岳桂有、宋俊霞、崔健、刘刚、黄骅市中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冀0983民初6305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案件款42.270703万元,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岳桂有、宋俊霞、崔健、刘刚、黄骅市中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向通过电子送达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2年4月23日、2022年4月12日、2022年5月5日等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岳桂有、宋俊霞、崔健、刘刚、黄骅市中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无金融理财登记信息、无股息红利登记信息。
三、本院通过网控查询的被执行人***、岳桂有、宋俊霞、黄骅市中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本案已被其他案件冻结无冻结存款。崔健、刘刚名下银行账户已冻结,无冻结存款。
四、本院通过网控查询被执行人***、岳桂有、宋俊霞、崔健、刘刚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黄骅市中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工商登记信息。
五、本院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黄骅分中心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岳桂有、宋俊霞、崔健、刘刚、黄骅市中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无公积金缴存记录。
六、本院通过网控查询被执行人***、岳桂有、宋俊霞、名下登记收益类保险已被其他案件冻结。被执行人崔健、刘刚、黄骅市中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登记收益类保险。
七、本院通过网控查询被执行人岳桂有、宋俊霞、崔健、刘刚、黄骅市中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无登记车辆信息,***名下登记车辆号牌号码为冀J3××**宝马牌车辆一部以75100元拍卖价成交,拍卖款已支付申请执行人。
八、本院在黄骅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岳桂有、***名下登记不动产已轮候查封,宋俊霞、崔健、刘刚、黄骅市中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登记不动产。
十、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刘刚达成和解,已终结对刘刚在本案中的执行。
十一、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电子送达被执行人。
十二、本院对被执行人基本现况进行询问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十三、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2年8月1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本案标的42.270703万元,已执行到位7.26万元,剩余35.01073万元未执行到位。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执行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恩陆
审判员  王金柱
审判员  闫 浩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