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市中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黄骅市中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执保1520号
申请人:***,男,195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妍,天津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钦,天津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黄骅市中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开发区银河路南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983MA092Y2W3G。
法定代表人:宋俊凯,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宋俊凯,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河北岳钢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昌骅大街1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5924014G。
法定代表人:宋俊霞,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岳桂有,男,198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昌骅大街186号。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骅市中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宋俊凯、河北岳钢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岳桂有名下的价值45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轮候查封被申请人河北岳钢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河北省黄骅市开发区宗及其地上建筑物(证号:冀(2017)黄骅市不动产权第0000560号),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轮候查封不产生正式查封的效力,不需要续行轮候查封。轮候查封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开始计算查封期限。
审判员  周洪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家诚